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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標籤系統4
https://www.bingyu.com.tw/en/custom_70814.html 產品標籤系統 產品標籤系統 依照經濟部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所規範,玩具產品應依如下標準做出標示:一、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,維護生產者信譽,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 之安全,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基準。但外銷玩具得 依進口國及我國出口相關規定標示之。二、本基準所稱玩具,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,包 括玩偶、積木、兒童車、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。 標示內容如下:三、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: (一)玩具名稱。 (二)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 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。 (三)主要成分或材質。 (四)適用之年齡。 (五)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。 (六)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,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 標示。四、玩具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: (一)市售玩具之標示,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。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 者,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。 (二)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 (三)玩具之標示,應使用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。 (四)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,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,加中文標示 或附中文說明書。 (五)進口玩具出售時,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、第三項 規定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 示及說明書簡略。 (六)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,「警告 」或「注意」二字字體應大於 5mm×5 mm,內容文字 1.5mm×1. 5mm 以上。其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玩具種類 │ 警告標示內容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.內含小物件玩具│警告: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│ │ │以下兒童使用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.功能性玩具(如│警告: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│ │ 縫紉機等) │使用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.模仿具有保護功│ (1)警告:意外時無保護功能。│ │ 能之玩具(如護│ 或(2)警告:對紫外線無保護功│ │ 目鏡、潛水鏡、│ 能。 │ │ 機車頭盔、安全│ │ │ 帽等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.風箏及其他飛行│警告: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。│ │ 玩具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.水上玩具 │警告: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│ │ │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(│ │ │若屬吹氣式玩具,標示位置應與│ │ │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mm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.附有線、繩、彈│警告: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│ │ 性繩索,可繫於│ 造成窒息傷害,請在成年│ │ 搖籃、搖床或嬰│ 人監護下使用。 │ │ 兒手推車上之玩│ │ │ 具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.拋射體或發射玩│警告:不得對人體發射、拋射體│ │ 具 │ 前端不得改裝尖銳物,並│ │ │ 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.模仿烹飪玩具 │警告: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,並│ │ │ 請成年人在旁監護使用。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(七)特殊警告標示: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,應依上 款及下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玩具種類 │ 警告標示內容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.使用蒸氣壓力之│ │ │ 玩具注意:本玩│ │ │ 具之最大操作壓│ │ │ 力為××大氣壓 │ │ │ 力或公斤力/平│ 警告: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 │ │ 方公分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2.以直流電帶動之│ │ │ 玩具或經整流器│ │ │ 充電或帶動之玩│ │ │ 具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.漂浮玩具(如內│注意: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,不│ │ 胎、浮床、吹氣│ 得作為救生用品。 │ │ 小艇等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.含有二乙二醇之│ 警告:吞嚥時有害人體。 │ │ 玩具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.含有乙二醇之玩│ 警告: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。│ │ 具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.含有甲醇之玩具│(1) 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│ │ │、吞嚥時可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│ │ │害。 │ │ │及(2)警告:有毒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.含有苯、甲苯、│(1)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 │ │ 二甲苯或石油餾│。及(2)警告:有毒。 │ │ 分物(如煤油、│ │ │ 礦油、粗揮發油│ │ │ 、汽油、礦油精│ │ │ 溶劑)之玩具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.含有松節油之玩│警告:危險:吞嚥時會造成致死│ │ 具 │ 傷害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.附有熱源裝置之│警告:本玩具附有熱裝置,可產│ │ 玩具 │ 生高熱,請勿直接觸摸。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.化學玩具 │警告: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│ │ │ 童使用,並需在成年人監│ │ │ 護下使用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. 玩具煙火警告│ │ │ :不可朝向人│ │ │ 體發射,不可│ │ │ 將煙火置於口│ (1)警告:請遠離火源。 │ │ 袋中。 │ 及(2)火焰標誌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12. 含有極易燃材│ │ │ 料之玩具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五、基準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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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經濟部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所規範,玩具產品應依如下標準做出標示:
一、為建立玩具正確標示,維護生產者信譽,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與使用者    之安全,特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基準。但外銷玩具得    依進口國及我國出口相關規定標示之。

二、本基準所稱玩具,係指凡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,包 括玩偶、積木、兒童車、嗜好玩具及組合玩具等而言。
標示內容如下:
三、玩具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:  (一)玩具名稱。  (二)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其為進口者        ,應標示代理商、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、營利事        業統一編號、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原始製造國。  (三)主要成分或材質。  (四)適用之年齡。  (五)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。  (六)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,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        標示。


四、玩具商品應依下列方法標示:  (一)市售玩具之標示,應於本體上標示為原則。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        者,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之。  (二)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外文。  (三)玩具之標示,應使用清晰、簡明易懂之字體、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       。  (四)外銷玩具改為內銷時,應依商品標示法第七條規定,加中文標示        或附中文說明書。  (五)進口玩具出售時,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、第三項        規定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        示及說明書簡略。  (六)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,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,「警告        」或「注意」二字字體應大於 5mm×5 mm,內容文字 1.5mm×1.        5mm 以上。其種類及文字內容範例如下表:      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       │    玩具種類    │        警告標示內容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1.內含小物件玩具│警告:本玩具不適合三十六個月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以下兒童使用。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2.功能性玩具(如│警告:必須在成年人直接監護下│        │  縫紉機等)    │使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3.模仿具有保護功│ (1)警告:意外時無保護功能。│        │  能之玩具(如護│ 或(2)警告:對紫外線無保護功│        │  目鏡、潛水鏡、│      能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機車頭盔、安全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帽等)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4.風箏及其他飛行│警告:禁止在高電線附近使用。│        │  玩具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5.水上玩具      │警告:只可供兒童在淺水中使用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,並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(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若屬吹氣式玩具,標示位置應與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吹嘴距離不得超過10mm)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6.附有線、繩、彈│警告:為防止可能纏結孩童頸部│        │  性繩索,可繫於│      造成窒息傷害,請在成年│        │  搖籃、搖床或嬰│      人監護下使用。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兒手推車上之玩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具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7.拋射體或發射玩│警告:不得對人體發射、拋射體│        │  具            │      前端不得改裝尖銳物,並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需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。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8.模仿烹飪玩具  │警告:本玩具不得接觸火源,並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請成年人在旁監護使用。│      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 (七)特殊警告標示:易產生特定傷害或公認有害物質之玩具,應依上        款及下列規定加上特殊警告標示。      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       │    玩具種類    │        警告標示內容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1.使用蒸氣壓力之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玩具注意:本玩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具之最大操作壓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力為××大氣壓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力或公斤力/平│  警告:兒童不得觸摸及拆卸  │        │  方公分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2.以直流電帶動之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玩具或經整流器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充電或帶動之玩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具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3.漂浮玩具(如內│注意:本玩具不是救生器具,不│        │  胎、浮床、吹氣│      得作為救生用品。      │        │  小艇等)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4.含有二乙二醇之│  警告:吞嚥時有害人體。    │        │  玩具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5.含有乙二醇之玩│  警告:吞嚥會造成致死傷害。│        │  具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6.含有甲醇之玩具│(1) 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、吞嚥時可能造成失明或致死傷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害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及(2)警告:有毒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7.含有苯、甲苯、│(1)警告:危險:蒸氣有害人體 │        │  二甲苯或石油餾│。及(2)警告:有毒。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分物(如煤油、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礦油、粗揮發油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、汽油、礦油精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溶劑)之玩具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8.含有松節油之玩│警告:危險:吞嚥時會造成致死│        │  具            │      傷害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9.附有熱源裝置之│警告:本玩具附有熱裝置,可產│        │  玩具          │      生高熱,請勿直接觸摸。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10.化學玩具     │警告:本玩具適合於十歲以上兒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童使用,並需在成年人監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護下使用。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│11. 玩具煙火警告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:不可朝向人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體發射,不可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將煙火置於口│  (1)警告:請遠離火源。     │        │    袋中。      │  及(2)火焰標誌。         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12. 含有極易燃材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│    料之玩具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五、基準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施行。